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导语 工伤保险业务流程信息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初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应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征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滨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滨政发〔2011〕65号)规定,确定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保费率。我市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费率浮动:

  (一)工伤费率的确定。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按照不同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好费率和缴费基数后,应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处理。

  (三)费率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机制,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最高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工伤事故快报。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同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工伤事故报告”,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工伤事故登记备案。

  五、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一)工伤认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事故原因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报告后,及时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其当事人及证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伤害程度进行询问核实,将调查情况做好记录整理。

  2、工伤认定。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后,由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对伤亡事故性质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治疗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伤残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护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生活护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六、医疗管理。在做出事故性质确认后,对工伤职工的治疗作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职工伤情及治疗情况,对治疗过程中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绝违规用药行。

  (一)住院治疗。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伤情和接诊医师意见确定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紧急情况时可就近治疗,并报社保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二)转院、转诊和旧伤复发手续。对需要转院、转诊和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的,经医疗专家会诊并提出治疗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七、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当工伤职工治疗结束、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用。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医疗票据、住院病历、医嘱处方、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等材料,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确认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需申请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标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范围,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对其抚恤人员资格确认,按月享受抚恤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依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护理费计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对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及时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为工伤职工计算审批养老保险待遇。若工伤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辅助器具配置。职工因工致残,因生产劳动及生活需要必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后,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到定点机构配置。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职工工亡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审批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时,企业应提供:《工伤事故报告》、职工死亡证明、职工本人档案等材料,由工伤经办机构对以上材料审查确认。

  八、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资格审查确认。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工伤职工身份证号码输入信息系统进行资格确认,并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审查,符合领取资格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二)待遇计发。应用《核心平台三版》信息系统,集工伤职工资格确认、医疗费审核、待遇计发、查询、统计等业务生成“一体化”,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基金划拨程序。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将相关票据传递财务,经财务复核确认,报请主任审批后,按照确认的数据,由财务科实行网上划拨。

  九、建立工伤职工档案。根据省局《关于对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行目标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了工伤职工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亲属档案和数据库。

  (一)档案建立所需材料。待遇支付程序完结后,将其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需医学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或其他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医嘱处方、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待遇拨付票据等资料整理建档。

  (二)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相关设备,采用功能齐全、数据安全的档案管理软件,对制式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查阅制度,做好查借阅登记,确保档案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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