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公积金使用36大常见问题(2017版)

导语 滨州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滨州公积金使用36大常见问题的详细解决方法,更多的详情请关注下文:

  问2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办理条件有哪些?

  答:

  1.购房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6. 大修自住住房

  7.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租赁自住住房

  9.退休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调出滨州市

  12.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问22.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要件及流程是什么?

  答:

  1、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准备要件:

  (1)、空的U盘(拷取数据及回收数据);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说明》一份;

  (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

  (4)、《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一式三份;

  (5)、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2、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准备要件:

  (1)、空的U盘(拷取数据及回收数据);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说明》一份;

  (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比例)登记表》一式四份;

  (4)、《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一式四份;

  (5)、工资系统打印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明细表》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空U盘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拷取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2、单位经办人先在《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中录入调整后的单位职工基数,打印出纸质表格并加盖公章,将所需要件一并送交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

  3、银行工作人员对单位提报的所有要件以及数据先进行初审,再将U盘内的数据导入公积金系统内,打印出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交单位经办人核对;

  4、单位经办人将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归集窗口;

  5、中心工作人员复核《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无误后加载基数,盖章留存(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留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留两份)退还单位经办人一份;

  6、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经办人持审核后新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等要件送财政局工资科留存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注:详细情况,请咨询12329!

  问2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怎么并户?

  答:

  同一职工在中心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不一致,需职工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 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待更正正确后再办理并户业务。

  办理要件:

  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并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现)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并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现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提交并户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留存,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申请表办理并户。

  备注:

  同单位之间个人有多户的直接并户,不同单位之间个人有多户的先原单位办理封存,再转移至新单位后办理并户

  封存最早是当月办理当月的(例:3月份已缴公积金,4月份才能办理封存)

  县区转市区: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县里做单)→新单位启封

  市直转县区: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市直做单)→新单位启封

  市直转开发区: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市直做单)→新单位启封

  开发区转市直: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开发区做单)→新单位启封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办理审核手续,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盖章,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后申请表办理变更。

  问2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怎么变更?

  答: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发生变化或存在错误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要件:

  1、《职工信息更改一览表》一式两份(职工可先进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zgjj.cn)下载表格,输入正确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打印出纸质表格。本人签名、加盖指模,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职工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并在户籍管理部门备案的或信息完全变更的,需同时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经办人办理新增人员时填写错误的,需提供单位书面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提交《职工信息更改一览表》;

  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说明:如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化非常大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等)

  问25.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县区内个人账户怎么转移?

  答:

  县区内个人账户转移是指市直与县区管理部之间的转移或者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

  办理要件:

  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原)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提交转移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留存,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申请表办理转移。

  如系统中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进行个人信息变更方可办理。

  问26.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定义、包含内容、办理时间、办理要件、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主要包括:新增、调入和启封职工,以及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包括职工退休、调出、辞职、解聘、辞退、开除、死亡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办理时间为:六月、十二月办理时间为1号至20号前,其他月份为1号至25号前)

  办理要件: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中心、银行、单位各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四份(中心、财政、银行、单位各一份)。

  2、人员增减相关证明:

  企业增人时,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减人时,附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等材料;

  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事业单位)增人时,附人事局工资审批表或者单位证明,减人时,附人社局出具的调令或工资转移单等相关文件或单位证明等材料;

  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增人或减人时,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一式六联);

  增人时从未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如有新增人员,需要补缴的,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中心、银行、单位各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四份(中心、财政、银行、单位各一份)。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办理审核;

  银行工作人员根据要件进行初审,转中心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盖章留存,退还单位经办人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退两份);

  归集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审核后要件完成增减人手续。

  问27.单位开户办理要件、流程是什么?

  答:

  1、《开户申请》(内容包括:始缴年月、缴存人数、基数范围和缴存比例)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例:自*月起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共计* 缴存基数以*核定,比例为*);

  2、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须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证合一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国企业驻鲁办事处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应加盖单位公章

  【对军队单位登记开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并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6、《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财政不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三份,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办理开户审核;

  2、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中心两份,银行一份;《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心、银行各一份;《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中心、银行各一份;剩余返单位经办人;

  4、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办人携带的公积金款项和审核后要件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问28.公积金缴存明细怎么开具?

  答:

  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打印。

  问29.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与比例

  答: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核定,凡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滨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根据滨政发<2013>26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问3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哪个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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